理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帮扶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大学化学系 发布时间:2006-05-06   3225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04]16号文件、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浙大党委发[2005]5号文件、浙大发教[2005]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根据院督导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意见,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加强本科教学帮扶工作:主要督促、帮助本科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普遍不佳的教师以及新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过好教学关。基本方案如下:
    a、 自我提高: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不合格”超过3次(或50%以上)的教师,本学期每人需听课2次;从2006年开设的课程开始,每得一个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不合格”,须在次学期听课2次;进校时没有教学系列职称的新教师,在进校后一学期内需听课3次。每次听课后都需填写“理学院本科教学观摩听课纪录表”。每少听一次课,在该教师该学期(如该学期没开课则在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质量评价的“院系评价总分”中扣除10分。
    b、 名师指导:督导组成员及课程负责人对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不合格”较多的教师安排听课至少两次,听课后要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听课体会,协助有关老师找问题、定对策。从2006年开始,进校时没有教学系列职称的新教师,各系都要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年,学院将适当给予津贴。
    c、 课堂开放:院系不定期组织开设若干观摩课,并给上观摩课老师适当报酬。此外,全院教师给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在教室座位数量许可的前提下都无条件向本院教师开放;听课教师要事先跟任课老师预约、凭工作证进教室、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但课堂教学检查性质的听课不受此限制。
    d、 限期整改: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评价普遍为“合格”或“不合格”(即考核为后20%)、学生反映差的教师,将提交院教学委员会研究是否暂停其给本科生上课资格的问题,直到达到整改要求后再提交院教学委员会研究恢复其给本科生上课资格的建议。
    e、 附件:“理学院本科教学观摩听课纪录表”。
  
                                                     理学院
                                              2006年4月26日

附件:0605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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