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

来源:浙江大学化学系 发布时间:2006-02-14   3764

根据学校《法》(浙大教发[2003]11号)要求,评价由两部分组成,学生评价权重为0.8,学院(系)有关人员评价权重为0.2。
学生评价指标见《浙江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法》(浙大教发[2003]11号)(附件一),学院(系)评价指标分为两部分:听课类、管理类。

一、 听课(满分100)
1、 授课思路及教学方法,教材及掌握情况,占40%;
2、 表达能力与板书(课件)质量,占20%;
3、 敬业精神和教风,占20%;
4、 教学改革力度和效果(如采英语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占20%。
5、 所有听课记录由学院教学科汇总,在期末由学院督导组综合打分。

二、 管理(起评分90,潢分100)
1、 任意调课,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 不按时输入教学日历,扣10分;
3、 不按时录入成绩,扣10分;不按时交成绩单,扣10分;
4、 不按时交试卷,扣20分;试卷袋内没有空白试卷,扣2分;没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扣2分;没有成绩单,扣2分;试卷格式及评分不标准,扣2分;试卷成绩统计错误,每份扣3分;
5、 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扣10-90分;
6、 某些方面特别优异,可分别适当加分。
7、 其它事宜由各系根据情况自行制订评分办法;
8、 每学期末由各系教务员统计后于下一学期第0周报院教学科汇总。
  听课分和管理分各占50%,若本学期没有被听课,则管理分占100%。院(系)最终评价分按5分制折算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理学院
                    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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