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化学系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 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化学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化学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系工作方案制定,并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陆展、胡吉明
副组长:王林军、张曼华
组员:丁寒锋、金一政、苏彬、王勇、张曼华、朱海明
申诉受理:张曼华( zmh1122@zju.edu.cn,0571-87952841)
咨询方式:蒋老师(yanjiang@zju.edu.cn,0571-87953760)
2.成立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与材料预审
由化学系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预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化学系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资格审查和材料预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差额考核原则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考核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化学系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
3.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推免生、应届生)。
4.普通招考考生审查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含在线验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直博考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硕博连读考生考核时间为每年11-12月(春季入学)和4-5月(秋季入学),请在报名后关注化学系官网相关考核通知;普博考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4-5月,具体时间将于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为综合面试,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学术水平和专业潜质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综合成绩核算
综合考核成绩=综合面试成绩,总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
(一)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须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相关政策和招生指标择优录取。
(二)化学系综合考核拟录取结果经化学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处,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
(三)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自行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体检标准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拟录取考生请于入学当年5月20日前将体检表寄送到化学系。体检时间距寄送时间应不超过三个月(为防止材料丢失,只接受顺丰寄送)。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西区海纳苑5幢C318室
邮编:310058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71-87953760
(四)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六、调档政审
化学系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浙江大学化学系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