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化学系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 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化学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化学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系工作方案制定,并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史炳锋、胡吉明
副组长:林旭锋
组员:丁立仲、王从敏、陆展、吴起
申诉受理:丁立仲(dinglz@zju.edu.cn,0571-87952841)
咨询方式:蒋老师(yanjiang@zju.edu.cn,0571-87953760)
2.成立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设主任1名。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
由化学系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浙江大学化学系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系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资格审查及初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材料审核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材料初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对发表有国际高水平论文的普博申请者,经本人申请,由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推荐,化学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可破格降至426分及以上,外语水平破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材料审核
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专家组,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专业潜质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化学系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
3.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推免生、应届生)。
4.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二)考核时间
直博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硕博连读生考核时间为每年11-12月(春季入学)和4-5月(秋季入学),请在报名后关注系网相关招生方向的考核通知;普博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4-5月,具体时间将于材料审核结果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为综合面试。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学术水平和专业潜质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科学素养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五)综合成绩核算
综合考核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浙江大学校医院或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内科、外科、五官科、身高体重、血压、血液检查(肝肾功能)、胸片等。
拟录取考生请于入学当年5月15日前将体检表寄送到化学系。体检时间距寄送时间应不超过三个月(为防止材料丢失,只接受顺丰寄送)。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西区海纳苑5幢C318室
邮编:310058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571-87953760
六、拟录取
化学系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根据考生综合测评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化学系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化学系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浙江大学化学系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浙江大学化学系普通招考博士生外语水平破格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