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化学系分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3浏览次数: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化学系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化学系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化学系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母校、本系的发展大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第八教学楼内(邮编:310027)。本会的网址:http://www.chem.zju.edu.cn/bnhx/。电话:0571-87951352。传真:0571-879518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文化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

(二)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为本系的发展与改革献计献策;

(四)积极筹措教育基金,尊师重教、资助办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化学系各时期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各国留学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化学系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本系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三) 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由会长决定召集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浙江大学化学系系主任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系资助;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经费均通过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运行,定期向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校友总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2022611日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化学系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