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化学系教育基金章程

时间:2015-07-09浏览次数:1008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使化学系的社会捐赠工作有序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化学系的捐赠资金,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基金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基金名称

本基金定名为: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化学系教育基金”(下简称“化学系教育基金”)。

第二条  基金用途与资助范围

“化学系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促进浙江大学化学系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支持化学系建设、建造和更新教学科研设施;扶植学科、实验室和课程建设;

(二)支持化学系人才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三)资助化学系选派教师和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化学系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学生;支持师生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

(六)支持退休教职工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

(七)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和困难教职工;

(八)支持化学系校友分会工作;

(九)作为化学系庆系专项基金使用;

(十)捐赠者指定的其他相关用途。

 

第二章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保证化学系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合理有效地发展、管理和确定基金的使用方向,特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负责制订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领导化学系的社会捐赠工作。基金管委会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化学系知名校友、基金倡议发起或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秘书处

为加强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化学系党政办公室。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化学系的社会捐赠和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化学系教育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属专项学院基金,统一纳入校教育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对捐赠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成立冠名专项基金,由“化学系教育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化学系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专项账户,由校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出具收据、颁发证书、会计核算等)。

第七条 由秘书处每年向基金管委会汇报当年使用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使用方案,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基金会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由校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生成后可采用以下使用方式:一是留本基金的使用,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操作连续积累,滚动发展,以获取的利息作为年度基金的使用支出;二是动本基金的使用,每年根据化学系发展需要,提出动本基金使用方案。也可根据设奖者意愿设立动本专项基金项目。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条 本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须用于与化学系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竺可桢教育基金或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未经本基金管委会同意,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以化学系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化学系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本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